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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0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捐赠人、受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七)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阶段性信息或处于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列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至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统一管理,定期监测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学校、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或者个人及其他理事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息公开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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