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科学管理,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根据《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等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理事会换届工作;
(四)基金会注销登记;
(五)报送上一年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九)接受境外捐赠、出国考察,邀请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加活动,与境外机构、组织进行项目合作或举办活动等;
(十)举行重大合作投资项目,举办庆典、研讨会等。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填写上报材料(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向理事会报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公益项目等事项;
(三)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办公室填写上报材料(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六条 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