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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02  作者:王文瑾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本基金会接受的国内外捐赠资金为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两大类。其中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限定捐赠用途的捐赠资金和物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统筹规划使用的项目。依据学校实际发展情况基金会将非限定项目分为以下五类:

(一)校园建设项目:支持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二)设备采购项目:支持学校各单位购置实验实训、办公设备、教育软件、安防消防设施、图书资料及师生生活设备等;

(三)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学校人才引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四)院系发展项目:支持具体院系的教师发展、学术科研、人才培养、硬件设施等建设与发展;

(五)学生发展项目:支持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和项目实施单位组建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管理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组长,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审批、立项、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受益单位)填写《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5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项目实施单位需一并提交《基金会项目论证报告》(附件2),注明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项目实施主要内容等,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开支明细,提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立项。

第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立项审批表设立项目编号,正式立项。

第九条  涉及需要评审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资金到账情况成立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条  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按程序统一转入校本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小组对立项项目审批通过后,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程序发放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小组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报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汇总存档,并告知捐赠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结项后有剩余资金的,须和捐赠者商议后自动转入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应配合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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